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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紫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紫金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行初字第5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7日出生。被告:紫金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紫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因诉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经审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建东审 判 员  赖颂愚人民陪审员  钟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卫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