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华成桂与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谭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成桂,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谭峰,翟戈红,武汉生,陆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49号申请人华成桂,委托代理人钟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彦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41号11楼。法定代表人谭峰,总经理。被申请人谭峰,被申请人翟戈红,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81号11-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60611482X被申请人武汉生,被申请人陆舒,申请人华成桂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谭峰、翟戈红、武汉生、陆舒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华成桂的担保人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成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谭峰、翟戈红、武汉生、陆舒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