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26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義和科技有限公司、朱兴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市義和科技有限公司,朱兴荣,钱向红,无锡市张泾石村加油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614-3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委托代理人陈太阳。委托代理人刘东。被告无锡市義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泾麟路69。法定代表人朱兴荣。被告朱兴荣。被告钱向红。被告无锡市张泾石村加油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张泾镇石村村。法定代表人朱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義和科技有限公司、朱兴荣、钱向红、无锡市张泾石村加油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47元,保全费人民币1519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家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