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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8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易泽、雷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泽,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832-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7505537-2,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吴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群,该局职员。被执行人:易泽。被执行人:雷红。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江海卫计滘头征决字[2015]3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泽、雷红拒不按该决定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易泽、雷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易泽、雷红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8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韶海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