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力源与宗兆军、韦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457号原告陈力源。被告宗兆军。被告韦义香。原告陈力源与被告宗兆军、韦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南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力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兆军、韦义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力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0日,被告宗兆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13年8月30日归还,月息2.5%。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宗兆军、韦义香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3年3月20日,被告宗兆军因开门市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3年8月30日归还,月息2.5%”。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宗兆军、韦义香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力源与被告宗兆军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宗兆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宗兆军借款未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陈力源要求被告宗兆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主张借款按照月利率2.5%计算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宗兆军与被告韦义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韦义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韦义香应与被告宗兆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宗兆军、韦义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兆军、韦义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力源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宗兆军、韦义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华南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