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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行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刘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旦,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婉。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5]L06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审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字[2015]L06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细元审 判 员  江 婷代理审判员  傅美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