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宜丰县正大化工厂与乳源瑶族自治县晴凯矿业有限公司、张顺强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晴凯矿业有限公司,宜丰县正大化工厂,张顺强,刘湘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晴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叶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丰县正大化工厂,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法定代表人:龚建勋。一审被告:张顺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一审被告:刘湘蔚,女,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晴凯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凯矿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丰县正大化工厂(以下简称正大化工厂),一审被告张顺强、刘湘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晴凯矿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晴凯矿业公司与乳源县宏龙选矿厂内的萤石加工生产线(以下简称宏龙生产线)是两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存在的法律主体,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二)宏龙生产线成立先于晴凯矿业公司,不是晴凯矿业公司成立后所设下属单位。张顺强说宏龙生产线是晴凯矿业公司下属单位,其是晴凯矿业公司员工只是一面之词。(三)叶凯是晴凯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大化工厂与宏龙生产线油酸买卖确实是通过叶凯促成并进行交易。但叶凯行为不等同晴凯矿业公司行为,宏龙生产线是温氏家族开办的民间合伙经济实体,其收益和亏损均由适格合伙人享有和承担。(四)叶凯父亲叶坤是宏龙生产线合伙人,其对宏龙生产线进行经营并非擅自经营。正大化工厂提供油酸期间,是叶凯父亲作为执行合伙人经营宏龙生产线期间。宏龙生产线厂长张顺强收货,油酸是用于该生产线提炼萤石粉,该生产线进货和支付货款虽然由叶凯、严旭曼操作,他们均是代合伙人履行义务。相关债务与晴凯矿业公司无关。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正大化工厂称二审判决正确,晴凯矿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晴凯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凯在与正大化工厂进行联系和交易的过程中,并未表明其是代表宏龙生产线,不是以晴凯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晴凯矿业公司与正大化工厂进行交易。在持续的交易中,正大化工厂出具的收货单均载明收货单位为晴凯矿业公司,表明正大化工厂从交易开始就已认为交易对方为晴凯矿业公司。涉案货物的主要收货经手人张顺强自认是晴凯矿业公司员工,晴凯矿业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对其员工刘湘蔚亦曾经手收货的事实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而叶凯作为晴凯矿业公司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自认在其父亲经营宏龙生产线期间亦与妻子严旭曼在该生产线上班。叶凯与严旭曼已经支付涉案的绝大部分货款,两人并非宏龙生产线的合伙人,晴凯矿业公司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叶凯与严旭曼的付款与晴凯矿业公司和宏龙生产线之间的关系。故鉴于晴凯矿业公司与宏龙生产线之间的密切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正大化工厂依与晴凯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凯的约定并按其指示送货后,有权向晴凯矿业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晴凯矿业公司在支付拖欠的货款99650元后,可另行处理与宏龙生产线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晴凯矿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乳源瑶族自治县晴凯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