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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装卸有限公司,王成芬,于俊敏,李道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97-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八亩滩。法定代表人李道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宛市镇花园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道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八亩滩。法定代表人李道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成芬,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于俊敏,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道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装卸有限公司、王成芬、于俊敏、李道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松滋市银鑫棉花有限公司、枝江八亩装卸有限公司、王成芬、于俊敏、李道科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3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