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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海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海康,深圳市青青美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第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海康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心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海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罗海康曾在被害人杨某公司工作,留有杨某的联系方式。2015年3月,罗海康分别使用两个冒用他人头像的微信号即“凯莉”(微信账号:×××)、“羽彤”(微信账号:GIRLYUTONG)添加杨某的微信,谎称“凯莉”是徐伟的朋友,“羽彤”是杨某的朋友刘恋,杨某信以为真,便与罗海康互加为微信朋友。2015年4月,杨某因需要购买奢侈品,遂微信联系罗海康控制的“凯莉”微信号,罗海康谎称可以代购。双方谈妥后,杨某陆续在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交易广场18F02房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7800元给罗海康,罗海康收到钱后不久就谎称已通过快递发货。随后,杨某又用微信联系罗海康控制的“羽彤”微信号,罗海康谎称人在美国,杨某遂要求其帮忙代购奢侈品,并分别由户名为“陈卓鑫”的平安银行账户、户名为“赵淑耀”的农业银行账号分多笔转账到罗海康提供的户名为“汤存”的民生银行账号内,共计人民币737000元。罗海康骗取杨某的上述人民币794800元后,并没有为杨某购买奢侈品,其中微信转账的人民币57800元被其玩红包赌博输掉,另外人民币737000元则被其在澳门赌博输掉。2015年6月20日18时许,罗海康随杨某的公司员工韩某、李某一起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接受处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罗海康的身份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韩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海康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海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海康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海康犯诈骗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海康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海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华鹏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