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廖民初字第0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芝、崔旭东、张斌、王荣国、苏静、汪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王艳芝,崔旭东,张斌,王荣国,苏静,汪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26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所地北镇市大佛寺社区太和南街。负责人张兰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伶,系该行职员。被告王艳芝,女,1968年4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崔旭东,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斌,女,196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荣国,男,1964年5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苏静,女,1973年6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汪德峰,男,1969年1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诉被告王艳芝、崔旭东、张斌、王荣国、苏静、汪德峰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佟荣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