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灿与路中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路中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王灿。被告路中宾。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红星中路37号明冉大厦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与被告路中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灿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灿负担。审判员 王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建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