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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冯灿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83号原告:冯灿,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灿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灿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灿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冯灿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卢继忠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