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冯灿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83号原告:冯灿,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灿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灿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灿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冯灿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卢继忠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