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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光品与马喜元、洪秀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光品,马喜元,洪秀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徐光品。被执行人:马喜元。被执行人:洪秀益。申请执行人徐光品与被执行人马喜元、洪秀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光品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马喜元、洪秀益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0月1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5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章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熊梓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