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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韩丽芳、叶有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丽芳,叶有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39号申请人韩丽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4226。被申请人叶有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22。申请人韩丽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叶有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韩丽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韩丽芳撤回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丽芳撤回申请。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