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韩丽芳、叶有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丽芳,叶有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39号申请人韩丽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4226。被申请人叶有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22。申请人韩丽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叶有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韩丽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韩丽芳撤回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丽芳撤回申请。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