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常某某,女,现住四平市。被告董某某,男,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于2015年10月21日在四平市铁西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故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