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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彦龙、钟波与滕跃启、伊宝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彦龙,钟波,滕跃启,伊宝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彦龙,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波,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丁鹏臻,黑龙江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滕跃启,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牡丹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宝兰,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牡丹江市。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亚男,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牡丹江市。上诉人朱彦龙、钟波因与被上诉人滕跃启、伊宝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牡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牡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66元,退还上诉人朱彦龙、钟波。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曲新颖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