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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文香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559号原告徐文香。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增进道28号鑫银大厦20层2004、2005室。负责人宋明燮,总经理。原告徐文香与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徐文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