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与沈阳市万宝铝塑门窗厂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沈阳市万宝铝塑门窗厂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728号原告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和,系该单位主任。被告沈阳市万宝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塔东村。法定代表人张淑芬,系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玉生,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沈阳市万宝铝塑门窗厂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世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娜、人民陪审员吴军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家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31日,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单位负责人张淑芬认识,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后,被告聘用原告单位李家和、李远新律师作为被告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签订了顾问合同,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顾问费每年10万元,第十条约定合同到期后如有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自动延续有效,至今被告未给付顾问费。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顾问费1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8月31日的顾问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不存在顾问费的问题,本顾问合同是单方格式化合同,因此无效,第八条第十条并没有向被告进行解释确认,本合同所书写的数据系原告单方书写,被告并不知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顾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年顾问费10万元,合同自签字后生效,合同到期解除应事先通知,否则自动延续。被告质证意见,该份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实际是一种单方的格式化合同,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顾问期限没有明确,合同中的字迹都是对方自己填写的,被告是一个小工厂,不可能一年拿10万元,雇佣原告做法律顾问。证据二、2013年浑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书一份、2013年9月5日、2015年10月21日在铁西区法院的判决书、2015年2月10日浑南仲裁局裁决书11份,证明原、被告签约后进行法律服务的情况。被告质证意见,铁西区法院的传票是一个执行的案件,正是因为该案件认识的原告,2015年的案子是双方不再履行顾问合同后,我们单独给的案件代理费。被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判决书4份,证明被告没有履行顾问合同。原告质证意见,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2012年12月23日原告聘请陈律师代理的,系专项代理,该案是原、被告没签顾问合同之前的案子。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原告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沈阳市万宝铝塑门窗厂签订《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合同》,合同中约定“第一条乙方指派李家和、张远新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第二条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向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第八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向乙方缴纳常年顾问费10万元,开发票时,税费由甲方承担;”“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则应在合同年度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有效;”原告合同期限内曾向被告提供法律服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合同》经被告盖章确认,该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被告对该合同有异议,应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向原告提出,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给付顾问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顾问费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顾问费金额不知情、未提供法律服务等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万宝铝塑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顾问费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吴军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