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訾培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培印,王振华,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454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六团队拟稿人:张志勇份数:4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訾培印,巴彦淖尔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华,个体。被执行人刘文忠,个体。本院在执行訾培印申请执行王振华、刘文忠(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