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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訾培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培印,王振华,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454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六团队拟稿人:张志勇份数:4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訾培印,巴彦淖尔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华,个体。被执行人刘文忠,个体。本院在执行訾培印申请执行王振华、刘文忠(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