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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石求诉石含桂、杨凯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刘石求,男,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石含桂,女。系杨凯某(已故)之妻。被告杨凯,男,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系杨某某(已故)之子。原告刘石求诉被告石含桂、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凯的父亲杨某某于2012年2月10日从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600元,并于当天出具欠条,至今未有归还欠款。现借款人杨某某已故,应由借款人杨某某的妻子和儿子承担偿还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经法院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债权人为“刘世球”,起诉书原告为“刘石求”,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刘世球”和“刘石求”系同一人,亦未能证明原告刘石求与被告石含桂、杨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石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恩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