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立君与王孝年、査绒贤、王宁波、王静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君。被执行人王孝年。被执行人査绒贤,系王孝年之妻。被执行人王宁波,系王孝年之子。被执行人王静波,系王孝年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安民初字第029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孝年、査绒贤、王宁波、王静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孝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