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彪与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彪,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891号申请执行人:陈彪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胤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