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杨晓与胡召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胡召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4951号原告杨晓,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胡召迎,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晓诉被告胡召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晓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胡召迎在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账户上(账号为00×××12)的保险理赔款86383元予以冻结,原告杨晓及其妻杨艳萍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000元(户名杨晓,账号62×××76)及豫D×××××号小轿车(户名杨艳萍)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胡召迎在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账户上(账号为00×××12)的保险理赔款86383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杨晓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0000元(账号62×××76)予以冻结。三、将杨艳萍所有的豫D×××××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烈贞审判员 张小磊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