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孙德仁、孙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孙德仁,孙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539号。负责人梅元鼎,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受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孙德仁。被告孙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孙德仁、孙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建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德仁、孙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建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建无锡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周 腾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