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盈盈与宋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486号原告李盈盈。被告宋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盈盈与被告宋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盈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盈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盈盈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春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