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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芳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芳,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方芳,女,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胡军(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方芳诉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芳诉称,原、被告因业务往来熟悉,成为朋友。2013年9月1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并出具《借条》,虽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偿还期限,但是自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均拖延不付。原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97200元,共计367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2013年9月1日,胡军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方芳人民币现金¥270000元正,大写:贰拾柒万元正。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军的身份信息、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者查明胡军身份信息的线索,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军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胡军身份不明确,本案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