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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温某某,女,25岁,汉族。被告巩某某,男,2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以与被告巩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迅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