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与崔治印、崔秀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崔治印,崔秀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俊青,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尚惠荣,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治印,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崔秀芬,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崔治印、崔秀芬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