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覃某玉与沈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玉,沈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53号原告覃某玉,女,1975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沈某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玉诉被告沈某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某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玉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亮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