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钱治平、柯宣迪、倪素周、钱恒喆、钱心睿与乌鲁木齐汇敏商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学、王军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86-2号申请执行人:钱治平,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号。申请执行人:柯宣迪,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号。申请执行人:倪素周,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号。申请执行人:钱恒喆,男,200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号。申请执行人:钱心睿,女,200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头宫巷2号。法定代理人:康新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凤凰湾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康市黄金局**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灯泡厂百姓康城小区**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钱治平、柯宣迪、倪素周、钱恒喆、钱心睿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敏商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学、王军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该案(2013)沙民一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学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3245.89元,被执行人王军、乌鲁木齐汇敏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72105.1元,申请人钱治平、柯宣迪、倪素周、钱恒喆、钱心睿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学、王军、乌鲁木齐汇敏商贸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房产局无登记房产信息,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