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荣又亮与贾广华、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又亮,贾广华,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荣又亮,农民。被告:贾广华,农民。被告: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涛,经理。地址:阳谷县黄河路188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茌平县顺河街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又亮与被告贾广华、阳谷中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又亮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又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荣又亮负担。审判员 宋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