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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河与吉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河,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382号申请执行人黄河,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吉祥,男,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黄河和被执行人吉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祥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5293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