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康市高新区林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林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康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白甲林,公司董事长。被告: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岚皋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叶明建,系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林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涉及级别管辖,原告以另行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林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42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田祥华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沈荣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