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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骆加前与刘景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加前,刘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1178号申请执行人骆加前,居民。被执行人刘景奎,居民。申请执行人骆加前与被执行人刘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3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景奎欠申请执行人骆加前借款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14500元,合计44500元,于2015年1月1日前付1万元,2015年3月30日前付2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1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骆加前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刘景奎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清,申请执行人骆加前有权按起诉总额44500元的余额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由申请执行人骆加前负担。被执行人刘景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11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