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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钟敏与林盛、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钟敏,林盛,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880号原告:黄钟敏。被告:林盛。被告:金勇。原告黄钟敏与被告林盛、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林盛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金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7日,被告林盛因需向原告黄钟敏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同时,被告金勇自愿为被告林盛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钟敏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金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林盛、金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雨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