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单桂芳与高亚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桂芳,高亚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单桂芳,农民。被告高亚洲,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单桂芳诉被告高亚洲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单桂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桂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单桂芳负担(原告已预交87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