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华玉石宣告华雪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玉石,华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华玉石,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华雪,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华玉石要求宣告华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女儿华雪为失踪人。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及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2、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镇派出所、扶余市五家站镇福兴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华雪于2012年7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华雪,女,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五家站镇福兴村3社,其身份证号为×××,系申请人女儿。被申请人华雪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24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华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华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华雪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华雪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宏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