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李秀珍与再审申请人青铜峡市新华书店劳动争议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秀珍,青铜峡市新华书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珍。委托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铜峡市新华书店。法定代表人:刘学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光绪,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青铜峡市新华书店法律顾问,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友谊西路塑配小区塑料厂家属楼****号。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李秀珍因与再审申请人青铜峡市新华书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吴民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铜峡市新华书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忠代理审判员 张新桥代理审判员 岳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