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亚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刘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刘亚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的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在法院指定期间补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译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