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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振明与郑贤丁、林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明,郑贤丁,林秀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王振明,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郑贤丁,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秀金,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原告王振明与被告郑贤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7月31日,原告申请追加林秀金为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明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被告林秀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贤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明诉称,被告郑贤丁与林秀金是夫妻关系,因购买大建村新村房屋缺乏资金,于2009年8月28日由被告郑贤丁出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郑贤丁出具有一张借条留于原告执存。嗣后原告需要用款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久拖不还。2014年3月25日,被告郑贤丁发信息给原告说‘有钱时保证还款’;可是被告却不守诚信,至今分文未还。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秀金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贤丁未做答辩。被告林秀金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是被告丈夫郑贤丁所为,被告并不知情,被告郑贤丁有在外赌博,并变卖船只用以还款,原告王振明对被告卖船事实知情。被告有问郑贤丁是否欠原告3万元,郑贤丁承认有借款。如果说该借款是借来买房,被告愿意还给原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林秀金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林秀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被告林秀金认为她并不知情。被告郑贤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林秀金在答辩中承认其丈夫郑贤丁确实有向原告借款3万元,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被告郑贤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书面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郑贤丁出具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执存。另查明,被告林秀金、郑贤丁于1985年5月28日领取了结婚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郑贤丁向原告王振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被告郑贤丁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逾期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林秀金共同偿还借款,因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林秀金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郑贤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贤丁、林秀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振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5年7月28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郑贤丁、林秀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