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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孟广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孟广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郑元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该分行职员。被告孟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孟广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