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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贾某诉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94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苗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苗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苗某在定边镇中心卫生院有工资(津贴)。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苗某在定边镇中心卫生院的工资(津贴)。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