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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三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奋刚与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奋刚,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144号原告李奋刚,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柴枫。被告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奋刚与被告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鉴定机构后,该机构建议:“如要进行进一步造价鉴定还需相关专业鉴定机构针对本建筑物受损情况进行详细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此建筑物是否属于危房需拆除原有建筑物后重建或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维修加固后仍可使用(附维修加固方案),然后其公司依据此鉴定报告中对损失情况的认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重建费用或维修加固费用的造价鉴定”。因此案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该机构退回未予鉴定,本院于2015年10月10向原告送达了重新协商鉴定机构通知,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以愿意与被告协商处理双方纠纷,再不申请财���评估,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以其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