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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色搏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英民,沈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50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沈英民(身份证号1323321958********)。被执行人:沈瑞民(身份证号1323321956********)。关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英民、沈瑞民还款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英民持有的: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出资额1800万元;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86.25%的股权,出资额1725万元;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公司35.66%的股权,出资额3566.123万元。冻结被执行人沈瑞民持有的: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出资额1200万元;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13.75%的股权,出资额275万元;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公司29.34%的股权,出资额2933.877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