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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花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樟洋、李家蕴申请宣告张金化失踪终审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花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樟洋,男,200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学生。申请人李家蕴,男,201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儿童。法定代理人胡龙英,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樟洋、李家蕴的姑奶奶。申请人李樟洋、李家蕴申请宣告张金化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樟洋、李家蕴诉称:二申请人李樟洋、李家蕴系监护人胡龙英的侄孙,二申请人母亲张金化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二申请人父亲李明乃于2014年4月16日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现二申请人李樟洋、李家蕴随姑奶奶胡龙英一起生活。特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化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张金化,女,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农民,住衡南县花桥镇筛托村上二组,系二申请人母亲。二申请人的父母于2007年10月在外打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25日生长子李樟洋,2012年6月10日又生次子李家蕴,二申请人现均随姑奶奶胡龙英一起生活。二申请人母亲张金化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未与二申请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父亲李明乃于2014年4月16日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2015年7月23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寻找张金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金化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仍未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张金化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张金化的期间现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金化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修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