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2015年2月17日因本案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2月份起,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和南山区多次盗窃女性内衣裤等物品,其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16日2l时许,黄某甲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罗福路55号二楼阳台,在盗窃被害人雷某妻子的一件紫色裙子和一件红色文胸时被雷某发现,雷某打电话给来其朋友朱某,二人一起将黄某甲控制后报警。民警当场从黄某甲的裤裆内提取到被盗的上述裙子和文胸。黄某甲后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2015年5月2日23时许,黄某甲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34区12栋2楼走廊,盗走被害人杨某晾晒在205门口的一件连衣裙后,又到该栋5楼走廊,盗走被害人陈某晾晒在521门口的一件连衣裙。黄某甲在逃离现场时被巡防员黄某乙抓获,但因当时被盗衣物暂未找到被害人故未对黄某甲作出处理。2015年5月11日22时许,黄某甲再次到上述地点准备作案时被巡防员黄某乙抓获。黄某甲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3、2015年6月23日15时许,黄某甲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30区7栋4楼女子宿舍楼道,分别盗走被害人张某晾晒在该楼道的一件文胸,以及被害人冷某的一件连衣裙、被害人阮某的一件内衣和一条短裤、被害人白某的一件上衣和被害人肖某的一件连衣裙。黄某甲盗窃的过程被群众李某、王某甲、邓某发现,后在逃跑途中被李某等人抓获,黄某甲立即将偷来的一袋衣物扔到一旁。民警随后在现场提取到了该袋衣物。经鉴定,涉案被盗衣物共价值人民币602元。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125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四个月到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涉案被盗女性衣物的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提取物证经过说明,扣押物证经过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行政处罚材料等;证人李某、王某甲、邓某、王某乙、黄某乙、朱某、雷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冷某、阮某、白某、肖某、杨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深价鉴(2015)12382号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碟一张等经示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抵被告人黄某甲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23日,自2015年6月23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