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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与杨军、韩海军分期付款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龙龙,系总经理。被告杨军,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庙门沟镇化皮沟村沙梁峁自热村。被告韩海军,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赵五湾乡姬家峁村翟家梁自然村。本院在审理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诉杨军、韩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军、韩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随雄审 判 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