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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交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石会升与马晓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交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石会升,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马晓辉,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伊川县铝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负责人许冬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负责人何鸣,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会升诉被告马晓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了支付保险金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会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会升撤回对被告马晓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会升负担。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莹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