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莉与被告蒲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蒲勇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61号原告张莉,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蒲勇君,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蒲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