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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哇麻扎西与被上诉人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哇麻扎西,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哇麻扎西,男,土族,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县保安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法定代表人乔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雪梅,黄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哇麻扎西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5)同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哇玛扎西,被上诉人广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同仁县人民法院(2015)同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同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华青太代理审判员  完德加代理审判员  靳小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岚舟佳 微信公众号“”